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 > 政策与改革司 >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
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
农经函〔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农业部、中央农办《关于商请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农经函〔2017〕2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推荐了试点县(市、区),经农业部、中央农办研究,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市、区)为2017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西藏自治区曲水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县,在完成好原有试点任务的基础上,承担新一轮改革试点任务。所有试点单位的试点时间到2018年底结束。
现将试点县(市、区)名单印发你们。对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农业部、中央农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待试点县(市、区)修改完善后分省批复。
附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省市 |
试点县(市、区) |
海淀区 |
|
天津 |
滨海新区 |
河北 |
行唐县、邢台市桥西区、馆陶县、平泉市 |
山西 |
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晋源区、襄垣县 |
内蒙古 |
五原县、苏尼特左旗 |
辽宁 |
北镇市、彰武县、调兵山市 |
吉林 |
长春市朝阳区、吉林市昌邑区、伊通满族自治县 |
黑龙江 |
青冈县、哈尔滨市阿城区、北安市、富锦市 |
江苏 |
南京市浦口区、江阴市、沛县、东海县、海门市、盐城市亭湖区 |
浙江 |
杭州市江干区、乐清市、海宁市、绍兴市柯桥区、衢州市柯城区、丽水市莲都区 |
安徽 |
旌德县、金寨县、繁昌县、来安县 |
福建 |
晋江市、漳平市、沙县、莆田市荔城区 |
江西 |
铜鼓县、石城县、婺源县 |
山东 |
淄博市淄川区、邹城市、肥城市、莒县、沂水县、平原县 |
河南 |
获嘉县、濮阳市华龙区、新县、邓州市、汝州市、范县 |
湖北 |
武汉市蔡甸区、大冶市、枝江市、南漳县、武穴市 |
湖南 |
长沙市雨花区、常宁市、汉寿县、龙山县 |
广东 |
东莞市、中山市、汕头市澄海区、佛山市顺德区、博罗县、江门市新会区 |
广西 |
合山市、河池市金城江区 |
海南 |
海口市琼山区、东方市 |
重庆 |
巴南区、永川区 |
四川 |
广元市利州区、广汉市、宜宾县、通江县、射洪县 |
贵州 |
安顺市平坝区、遵义市播州区、水城县 |
云南 |
曲靖市麒麟区、昌宁县、宜良县 |
西藏 |
曲水县 |
陕西 |
渭南市华州区、榆林市榆阳区 |
甘肃 |
高台县、泾川县 |
青海 |
泽库县 |
宁夏 |
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新疆 |
昌吉市、沙湾县 |
大连 |
甘井子区 |
青岛 |
平度市 |
宁波 |
江北区 |
厦门 |
同安区 |